Android的那些侵权与垄断
2011-03-21 10:02:23 阿炯

一家名为Brown Rudnick的法律公司在2011年3月下旬指出,为谷歌Android操作系统编写程序的开发者可能会对Linux 内核GPL许可协议造成侵权。

Android 操作系统已经使得谷歌不得不卷入了同甲骨文的诉讼案中,导火索是Dalvik虚拟机。现在,Brown Rudnick的知识产权律师 Edward Naughton指出,由于其基于Linux内核的开源GNU GPL v2版本构建,谷歌和Android程序开发者可能由此再次涉及侵权。

问题集中在连接Android和 Linux内核的库上。谷歌为了创建Bionic库使用工具对Linux内核的750个头文件进行了修改,其中包括代码解释和空格等。在这一过程中,谷歌在每个文件中插入了一段话表示修改后的文件不涉及任何侵权信息。Naughton在报告中指出,“谷歌以此表示完全清除了Linux原始头文件涉及版权的信息,由此谷歌可以在非GPL 许可下免费发布这些文件了。GPL本身是确保许可下的软件都必须是免费的,谷歌因此在BSD许可下发布Bionic。谷歌声称已经清洗了Linux内核头文件,所以现在的文件不再受限于GPLv2,并可以无需考虑GPLv2协议用于其他软件系统了,这正是很多应用程序开发者想努力避免的。”

然而,Naughton对谷歌如此一来是否真正清除了GPL许可的责任表示怀疑。他说,“谷歌的方法主要基于2点假设,一个是微观的一个是宏观的。在个体文件尺度上,假设Linux内核头文件唯一的涉及版权类信息就是"不定向的"文本,比如标注等。如果只包含数据类型、宏或者简单的功能声明的信息都不属于版权保护信息。同时,谷歌还假设个体头文件不是版权保护的,所以将750条头文件信息整合也就不涉及版权保护问题。事实上,这些假设都不确定,甚至很可能是错误的。”

上文源自:Linux社区

因滥用 Android 垄断地位,谷歌印度被罚款约 1.62 亿美元

2022年10月下旬消息,印度竞争委员会(Competition Commission of India,CCI)宣布对谷歌处以 1337.76 千万卢比(约 1.615 亿美元)的罚款。罪名是谷歌滥用其在 Android 移动设备生态系统中多个市场的主导地位,并责令该公司改正行为以开放 Android 生态系统进行竞争。


公告指出,CCI 在审查了谷歌在许可该 Android 移动操作系统和谷歌各种专有移动应用程序(如 Play Store、谷歌搜索、谷歌浏览器、YouTube 等)方面的各种做法后,才做出了这一罚款决策。为此,CCI 在本案中划定了以下五个相关市场:
印度智能移动设备的可授权操作系统市场
印度 Android 智能移动操作系统应用商店市场
印度一般网络搜索服务市场
印度非操作系统特定的移动网络浏览器市场
印度在线视频托管平台 (OVHP) 市场。

根据评估结果,CCI 认为谷歌在上述所有相关市场都具有支配地位。并试图通过签订多项协议来巩固这一地位,包括移动应用分发协议(MADA)、反碎片化协议(AFA)、安卓兼容性承诺协议(ACC)、收益分享协议(RSA)等;其要求相关的 OEM 厂商在智能移动设备中包含谷歌的应用程序。

“MADA 保证最突出的搜索入口点,即搜索应用程序、小部件和 chrome 浏览器已预装在 Android 设备上,这使 Google 的搜索服务相对于其竞争对手具有显着的竞争优势。此外,谷歌还获得了相对于其竞争对手的显着竞争优势,这与它的另一个创收应用程序有关,即 Android 设备中的 YouTube。这些服务的竞争对手永远无法利用谷歌通过 MADA 为自己获得和嵌入的市场准入水平。网络效应,加上现状偏见,为谷歌的竞争对手进入或在相关市场运营创造了巨大的进入壁垒。”

CCI 称,市场应被允许根据价值进行竞争,谷歌有责任确保其行为不会影响正常的市场竞争。但该公司通过 MADA、AFA/ACC 和 RSA 实施各种限制的基本目标是保护和加强其在一般搜索服务中的主导地位,从而通过搜索广告获得收入。而在调查过程中,谷歌方面则为自己进行辩护称,其面临了来自苹果的竞争限制。不过 CCI 指出,“苹果公司的业务主要是基于垂直整合的智能设备生态系统,其重点是销售具有最先进软件组件的高端智能设备。而谷歌的业务被认为是由在其平台上增加用户的最终意图所驱动的,这样他们就会和其赚取收入的服务即在线搜索互动,这直接影响到谷歌的在线广告服务的销售”。且相较全球其他市场,苹果因其过高的定价在印度所抢占的市场份额很小。仅考虑印度市场五个最畅销的手机品牌时,使用 Android 的智能手机就占据了超过 84% 的市场份额。分析师认为,苹果最近在印度的市场份额可能已经超过了 5%,但仍远远落后于它在美国拥有的近 50% 的市场份额或在欧洲的 20%。

CCI 已对谷歌处以罚款并发出了禁止令,禁止谷歌从事违反规定的反竞争行为。并要求谷歌方面:
不应限制 OEM 厂商从谷歌专有的应用程序中选择预装,不应强迫他们预装一系列的应用程序,以及决定在其智能设备上预装应用程序的位置。
向 OEM 厂商授权 Play Store(包括 Google Play 服务)不应与预装 Google 搜索服务、Chrome 浏览器、YouTube、Google 地图、Gmail 或任何其他 Google 应用的要求挂钩。
不得拒绝对其 Play Services API 的访问,以使 OEM 厂商、应用开发商及其现有或潜在的竞争对手处于不利地位。这将确保符合谷歌和 Android Forks 的兼容性要求的 Android OS 之间的应用程序的互操作性。通过这一补救措施,应用程序开发人员将能够轻松地将其应用程序移植到 Android 分支上。
不得向 OEM 提供任何金钱 / 其他奖励,或与其达成任何安排以确保其搜索服务的排他性。
不应像目前在 AFA/ACC 下所做的那样,对 OEM 施加反分裂(anti-fragmentation)义务。对于未预装 Google 专有应用程序的设备,应允许 OEM 为自己制造/开发基于 Android forks 的智能设备。
不得激励或以其他方式强制 OEM 不销售基于 Android forks 的智能设备。
不应限制用户卸载其预装的应用程序。
应允许用户在初始设备设置中,为所有的搜索入口选择他们的默认搜索引擎。用户应该能够以尽可能少的步骤灵活地轻松设置和轻松更改其设备中的默认设置。
应允许应用商店的开发者通过 Play Store 分发其应用商店。
不应以任何方式限制应用程序开发人员通过 side-loading 分发其应用程序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