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国产Linux”的要害问题就是准予将其进行软件著作权登记(认定为“国产”),从而进一步进行“软件产品登记”,最后使其堂而皇之地进入市场流通、交易,为极少数的利益集团牟取私利。
大 家知道自由/开源软件与私有/商业软件,在著作权属性上并无实质性的差别,都有相应的著作权人。根据我国《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第五条规定:“申请 人或者申请人之一为外国人、无国籍人的,适用本办法。”由此可见全球自由/开源软件开发者的著作权(权益)在我国是能够得到法律保护的。
Linux 发行版集成了数千个自由组件,作为一个整体,进行发行,这样做有利于广大用户使用。Linux发行版的分销商(也叫发行商),不分中外,均可用自己的服务 商标为他们的发行版“命名”,这是世界的惯例,比如:Ubuntu、红帽、中科红旗等。但是能不能给Linux发行版进行软件著作权登记呢?显然这样做是 不行的。为什么?
如果将某个Linux发行版认定为“国产”,进行软件著作权登记,那么,谁是它的著作权人呢?有人认为,这当然就是它的 发行商(或者分销商)了。于是发行商成了该Linux发行版的软件著作权人,发行商成了Linux发行版(产品)的新主人,成为其经济利益的独享者,成为 广大自由软件著作权人的剥削者。这就是“认定论”的本质(或者真实用心)。
将linux发行版,认定为“国产”,赋予其“软件著作权”, 也不符合“开源”的定义。如果Linux发行版有了某种“软件著作权”,将其中的许多软件组件捆绑在成一个“整体”,相互动弹不得,是明显地违反了“开源 定义”(OSI)第一条款的。根据“开源的定义”,这些自由组件必须保持“自由流动”状态,不能被锁定在某种“版权物”中,被栓死了。根据《国际开源促进 会》的“The Open Source Definition”(ver. 1.9)的第1条款:“Free Redistribution”(“自由地再分配”),其具体内容如下:“The license shall not restrict any party from selling or giving away the software as a component of an aggregate software distribution containing programs from several different sources. The license shall not require a royalty or other fee for such sale”,意思是说,一个作为某集聚成群的软件发行版组件的软件,开源许可条款(lecense)不得限制任何一方销售或再分发该软件,.这就是说你把 这数千个自由组件捆绑起来成为某种“版权物”的有机整体,从而潜在地限制了它们的自由传播。我们把话说明白了就是,自由软件刚一进入中国大门就被绑架了 (装入国产Linux发行版),成了极少数利益集团的“摇钱树‘,而且这些利益集团还厚着脸皮向国家政府为此“请功”,而且大要赏钱,真要气死人了。说他 们是“寄生虫”一点儿也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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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PL规则所带来的商机
通常,人们不太注意(或者意识到)GPL规则所带给我们的商业机会,从而做出某些错误的决定、选择或行动。此言有何根据?
大家知道,选择了GPL规则的程序作者(或者程序权利人),贡献出了自己的程序源代码,在程序传播过程中,作者是有一定风险的,因为,程序可能被别人改动 的“面目全非”(多半向着好的方向),导致程序作者受到某种负面的牵连。为了保护程序作者,GPL规则设立一条非常重要的免责条款:即“No Warranty(保证)”(或“Disclaimer of Warranty”,即没有“保证”的声明),意思是告诉程序用户(简称“你”),此程序的品质和性能可能存在某种(对你而言的)缺陷,你不能追究程序作 者的责任,为此,你也许需要付出一定的成本來改正这些缺陷。
面对GPL规则,错误的做法是,极力掩饰程序可能存在缺陷(Bug)的事实,坚持向用户推销该程序(作为自己的“产品”),从而谋取某种商业利益;正确的 做法是,明白地告诉用户该程序可能存在缺陷的客观事实,如果用户决定免费使用该程序,那么,要让用户明白一点:他们很有可能还要为修正这些缺陷而付出必要 的代价(或成本),比如,采购第三方的商业技术服务。第一种做法就是 “产品路线”,而第二种做法就是“服务路线”(或“服务模式”)。
国内Linux厂商几乎都认为自己的“Linux产品”完美无缺,坚持走“产品路线”。事实已经证明,经营GPL软件,产品路线(几乎与商业软件的销售方 式无异)往往行不通,除非与硬件捆绑销售;与此相反,经营GPL软件,服务路线往往会取得很大的成功,比如,红帽的订阅模式,或Ubuntu模式(比订阅 模式更宽松一些)。实际上,经营GPL软件的服务路线(或者服务模式)在我国没有真正实行起来,而产品路线已经奄奄一息,从来也不是“经营良好”。
8月9日消息,微软起诉东莞网吧行业老大动感网络侵权一案,当日上午在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动感网络庭审自述时表示,微软操作系统开价980元/ 套,以此计算,全东莞市网吧需要支付1.2亿元版权费。据统计,东莞市整个网吧行业总共有1056家网吧,根据这种实际情况(一千家网吧规模),在目前客 观条件下(不采用“国产Linux”产品路线),如果东莞网吧行业完全采用国际先进的Linux解决方案(比如:Ubuntu家族系列),绝对不需要 1.2亿元人民币。可是,我们的Linux服务企业在哪里呢?几乎全是空白!
Linux发行版是没有国界的,即使是“国产Linux发行版”,本质上,也是国际Linux发行版链条上的一环。Linux发行版是在不断演化的,而且 变化十分迅速,不能“定格”进行版权登记,一旦登记成功,它便死去(落伍)了,变得毫无用处。我们要有一种思想认识:GPL规则反映了Linux迅速变化 的实际情况,老Bug不断地消失,新Bug又不断地再生,如此循环反复,永无止境。经营Linux,商机尽在GPL规则(No Warranty)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