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领域协议
2013-06-25 15:47:13 阿炯

公有领域(Public domain)协议是人类的一部分作品与一部分知识的总汇,可以包括文章、艺术品、音乐、科学理论、发明等等。对于领域内的知识财产,任何个人或团体都不具所有权益(所有权益通常由版权或专利体现)。这些知识发明属于公有文化遗产,任何人可以不受限制地使用和加工它们。

创立版权制度的初衷是:借由给予创作者一段时期的专有权利,作为(经济)刺激,以鼓励作者从事创作。当专有权利期限已过,作品便进入公有领域。公有领域的作品由于没有专属权利人,因此公众有权自由使用它们。

无法律保护
对于具有创作性的作品,如果没有现行法律确立其具有财产权地位,或者现行法律将某类作品的保护摒除在外时,这些作品即可认为处于公有领域内;比如,在世界大多数地方,大部分数学公式不是版权和专利的目标物(当然它们在电脑程序中的应用可以申请专利)。同样,在相关法律制定前产生的作品也属于公有领域;比如威廉·莎士比亚和贝多芬的作品,以及阿基米德的发明(但是他们作品的译本可能具有版权),不能得到知识产权的保障。此外,美国联邦政府文件(包括法律文本、政府公文等)也不受版权法保护,但是规定必须准确传播与应用。

专有权利期间届止
版权和专利权利人仅在法定期间内享受专有权利。当此一期间届止后,这些作品和发明就进入公有领域。在世界大部分地区,专利有效期为20年。商品注册失效后,商标就失去保护了。版权问题更复杂些。总体而言,当以下所有条件满足,版权就失效了。
该作品创作与首次发表时间早于1923年1月1日,或者比当前年份的1月1日早95年。
作者(集体创作则计算最后一个死亡的作者)的死亡日期比当前年份的1月1日早70年。
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Berne Convention)的签约国未给予该作品永久版权保护。
从这些条件最后更新起,美国与欧盟都没有通过法律延长版权期。(这条必须考虑,因为前面几条中的具体数字都由当时的法律状况而定。)

以上条件基于美国与欧盟版权法的共有部分,大部分伯尔尼公约签约国也承认它们。注意在美国传统中,即使延长版权期,也不会将已进入公有领域的产品再次赋予版权。而欧洲传统却可以,因为欧盟版权协调指示基于德国的版权期,而德国版权期已延长至作者寿命加70年。另外,美国政府部门的作品从产生那时起就属于公有领域。

许可证
注意:许多作品本身不处于公有领域之内,但是其版权所有者选择不执行这些权利,或者将某些子权利给予公众。
自由软件基金会(Free Software Foundation)编写了许多受版权保护的软件,然后以称为Copyleft的许可证来允许公众自由使用,该许可证只限制了所有权再分配。维基百科的做法也大致相同,它基于GNU自由文档许可证(the GNU Free Documentation License)。有时在口语中,人们会错误地称这些作品处于公有领域。
还要注意:虽然某些作品(尤其是音乐作品)属于公有领域,美国法律认为:对这些作品的文字实录和演出是派生作品,具有潜在的版权。

参考来源:公有领域